信用卡诈骗罪
来源:张富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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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3月21日,被告人吴某向中国**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(以下简称**银行)申办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、卡号为622836……的信用卡。该卡自开卡使用至2008年11月13日,共透支人民币202334元,还款人民币191100元。**银行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因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,多次对被告人吴某以电话、信函、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,但被告人吴某仍未归还透支款共计人民币11234元。2012年7月24日,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,并退赔**银行人民币11922.89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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