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富强律师亲办案例
刑事判决书
来源:张富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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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份,在太原市XX区太原XXX公司,刘XX(太原XXX公司员工,另案处理)经与安XX(太原XXX公司员工,另案处理)预谋,由安XX通过陈XX(太原XXX公司员工,有保管XX模具厂红铜废料的工作职责,另案处理)将红铜废料从XXX公司XX模具厂仓库中偷出后,从XXX公司A10车间运送到被告人王XX与刘XX事先商量好的XXX公司B区废料库及C8垃圾场,再由被告人王XX安排其雇佣的司机马XX将偷出的红铜废料放在正常拉运的废料中运出XXX公司,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伙同安XX、刘XX、陈XX共计侵占太原市XXX公司红铜废料1660公斤,价值664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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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富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401*********1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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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西-太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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